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 (2012-01-13)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

2011 10 28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16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定》(沪府发201163号),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主要职责和任务)

行政复议委员会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为市政府作出有关行政复议决定提供审议意见。

行政复议委员会参与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改进和完善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条 (人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任命。

非常任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工作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两种形式开展工作。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市政府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全体会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每次会议的召开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结束后应当制作《会议纪要》,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同时报送市政府领导并抄送有关部门和单位。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议通过的事项,应当以文件形式印发。

第六条 (案件审议会议)

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每月召开一次,每次参会委员的人数为59人的单数,其中非常任委员人数应在半数以上。案件审议会议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审议,以过半数的表决形成审议意见。

行政复议案件审议会议结束后,在审议意见基础上形成《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并报请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行政复议案件审议报告》应当载明参会委员的主要观点和意见。

第七条 (日常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承担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主要职责是:

(一)联系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的相关制度和事项;

(三)准备和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和案件审议会议;

(四)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会议纪要》;

(五)制作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案件审议报告》;

(六)向行政复议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七)办理行政复议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保密及回避请求)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与行政复议委员会签订《委员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委员保密协议》,在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具有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九条 (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案件审议或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审议费、咨询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工作报酬和费用。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办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及财税规定核发。

第十条 (委员变动)

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及常任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非常任委员因任期届满等情形发生变动或者因个人身体等原因,提出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一条 (施行)

本章程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