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2012-01-13)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

2011 10 28 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

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 忠实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条 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勤勉敬业,认真履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职责,遵守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执行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条 熟练掌握案件审议方法,加强知识积累、更新,注重研究和总结案件审议经验。

第四条 出席行政复议委员会会议时,仪表整洁、衣着庄重、语言规范、举止得体。

第五条 不得以任何直接或者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及其请托人的请托、馈赠或者提供的其他利益,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议;

(三)担任过本案代理人或者为本案当事人提供过有偿法律咨询或为其出具过案件论证意见;

(四)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担任过本案代理人。

委员参加案件审议时,应当向市政府法制办递交《委员声明书》。具有本条所列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七条 在案件审议期间,不得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八条 委员应当与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签订《委员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委员保密协议》。

第九条 本守则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