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章程 (2025-12-1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工作,保障公平、公正、公开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委员会工作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促进全面依法治市。
第三条(主要职责)
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为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并就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共性问题研究提出意见。
第四条(人员组成)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主任委员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司法局局长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常任委员由市司法局有关负责人和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非常任委员从法学专家、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行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内熟悉法律及相关业务工作的人员中遴选。常任委员和非常任委员由市政府任命。
非常任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
第五条(委员应具备的条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于宪法和法律;
(三)具有与履行委员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以及身体条件;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品行良好;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行政复议委员会中的非常任委员,应当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强影响力,在行政执法、行政复议和行政审判领域有一定理论研究水平和实务经验。
第六条 (工作形式)
行政复议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专题会议、案件审议会议以及组织委员书面审议等形式,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研究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等。行政复议委员会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行政复议专项工作和本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共性问题等。行政复议委员会案件审议会议负责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复议案件。委员书面审议负责审议事实清楚,但在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重大分歧的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委员参与复议工作的其他形式)
市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可以邀提请非常任委员参与案件前期调查、当事人接待、事中事后矛盾化解及就复议案件提出意见等。
市司法局开展全市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建设、课题调研、案件评查、评优评先等工作时,可以邀请相关非常任委员共同参与。
第八条(汇编)
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案件审议会议和委员书面审议后,定期制作汇编材料,送行政复议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九条 (保密及回避请求)
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应当签订《委员保密协议》,严格遵守《委员保密协议》,在审议行政复议案件时,对于具有规定的回避情形的,应主动提出回避请求。
第十条 (非常任委员工作报酬)
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参加案件审议或相关会议,依规定取得审议费、咨询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工作报酬和费用。具体由市司法局根据有关支付标准及财税规定核发。
第十一条 (委员变动)
行政复议委员会领导及常任委员职务发生变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接任人员自然替补。非常任委员因任期届满等情形发生变动或者因个人身体等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司法局提出方案报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二条 (施行)
本章程由行政复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