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研究 (2020-11-25)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课题组*

 

【内容摘要】涉外商事纠纷的妥善解决,对于服务和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建设、我国自贸试验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增强我国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公信力而言具有重要意义。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从原有的“诉、调”二元对接模式,向“诉、调、仲”相衔接的三位一体模式积极转化,力求实现“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的良好效果。在该机制建设过程中,需要克服法律层面、激励层面、机构层面、流程层面、配套层面等多种障碍,要达到使其真正落地运行的预期目标,需要在确认以诉调对接为基础、以诉仲对接为核心的基本理念的基础上,设计出核心流程,建立一站式解决纠纷专门工作室、配备专业人员并设置具体配套制度。该机制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已经取得了初步的积极成效。

关键词 涉外商事纠纷  一站式解决  自贸试验区  

引言

为更好回应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需求,努力营造上海自贸试验区乃至上海市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在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索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以下简称“一站式”机制),从原有的“诉讼、调解”二元对接模式,向“诉讼、调解、仲裁”相衔接的三位一体模式积极转化。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探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如何准确把握该机制的概念、定位,合理搭建框架,确保各项设想在实施中生根落地,充分实现一站式解决商事纠纷的预期,既需要顶层制度设计,亦需要基层实践探索,用基本理论来指导实践,更需要以实践经验修正、完善理论本身。因此,有必要对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落地和运行进行体系化的深入研究。

(一)研究方法

本课题采用理论研究与实地调研相结合、实证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一方面,积极走访相关高等院校、调解组织、仲裁机构等专业机构,进行交流研讨,收集意见建议、探讨合作方式、搭建一体框架;另一方面,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的司法实践为样本与实验对象,对调解、仲裁、诉讼三种纠纷解决模式进行平行梳理,通过实证分析归纳、总结经验,从而探寻三者顺畅结合、切换的模式与进路。

(二)研究目的

在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前提下,探索诉讼、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无缝转换与顺畅对接,力争形成一套在涉外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领域“能做”“管用”“长效”“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样本。

(三)研究进程

本课题研究进程大事记如下:


时间

项目

内容

1

2019年5月至8月

实地走访

在初步研讨的基础上,专门调研小组走访相关高等院校、仲裁机构、调解组织,了解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现状与问题,就一站式工作室的设立征询初步意见、收集基础信息。

2

2019年9月上旬

小组讨论

专门调研小组就前期研究与实地走访中反映出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项研讨并决策,筹划建立一站式工作室。

3

2019年9月26日

工作室揭牌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正式揭牌。

4

2019年9月26日至30日

签订合作备忘录

分别与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等14家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

5

2019年9月26日

举行研讨会

与相关高等院校、仲裁机构、调解组织、外国法查明机构、翻译机构等一站式工作室合作机构举行研讨会,就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硬件配置、资源共享等方面进行深入研讨。

6

2019年9月至今

形成机制与实际运行

在走访、讨论与研究基础上,针对问题,各个击破,形成“一站式”机制的具体运行流程与配套文件,并经实际运行,初步取得积极成效。

图表1:课题调研大事记表格

一、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的价值与功能定位

(一)“一站式”机制的时代背景与现实意义

2018年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在《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中提出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为“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国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2018年6月,最高法院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揭牌成立,标志着专门从事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司法机构在我国正式诞生。2018年12月,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公布了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在国际上,《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与新近通过的《海牙判决公约》(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及《新加坡调解公约》(即《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一起,覆盖了诉讼、仲裁、调解三大纠纷解决机制,组成了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的“三驾马车”。在此背景下,在涉外商事纠纷领域率先建设“一站式”机制,已同时具备了内驱动力与外部环境,具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1.服务和保障国家“一带一路”建设需要

中央深改委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明确提出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深圳、西安成立了国际商事法庭,并公布了首批纳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仲裁和调解机构,初步建立了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回应了国家发展“一带一路”及扩大对外开放的建设需求。

2.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时代需要

相对于法院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上具有自身独特的价值和优势。我国于1987年正式加入《纽约公约》,符合该公约要求的仲裁裁决已经能够得到签约的160个国家或地区的承认与执行。2019年8月,中国作为首批46个国家之一签署了《新加坡调解公约》,随着该公约影响力的扩大,今后符合公约要求的和解协议也将在国际上得到普遍承认与执行。目前,我国正在积极研究并推进参加《海牙判决公约》相关问题。三大公约共同构建的法治背景,将有力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的法治合作,需要国内涉外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充分应对。

3.上海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现实需要

近年来,上海着力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打造一流营商环境,法治环境是其中的重要一环。上海自贸试验区,特别是近期正式挂牌设立的临港新片区,对于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立体化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是保障国际经贸合作有序开展的必要条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中,对涉外仲裁的支持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在涉外商事纠纷领域推动建立“一站式”机制,是司法对标“最高标准、最好水平”的集中体现,也是中外当事人的现实需求。

4.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逐渐完善的自身需要

在我国,诉调对接机制已逐渐成熟,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制作为其新兴组成部分,亦已取得积极经验。相较而言,诉讼与仲裁的衔接相对滞后,相关配套机制也缺乏系统研究和梳理,长久以来不乏探讨但始终存在空缺。同时,诉、仲、调三种方式的纠纷解决水准亦未达到统一高度。建立三者有效衔接的“一站式”机制,是诉讼与调解、仲裁三项纠纷解决机制在司法改革背景下取长补短、发挥协同效应的必然要求,是其自身发展的共同方向。

(二)“一站式”机制的主要目标和基本功能

1.目标设置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不断提高与自贸试验区建设的不断深化,营商环境优化,国际企业参与度加深,市场交易活跃,全国范围内涉外、涉外商投资类商事纠纷体量呈现上升态势。在诉讼领域,以2013年至2017年5年间数据为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审执结涉外民商事案件20余万件,较2008年至2012年增长一倍以上。与之相符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布的《中国国际商事仲裁年度报告(2017)》亦显示,2017年,全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案件受案数量稳步上升,全国253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239360件,比2016年增加30815件,增长率为15%。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6年来所受理的自贸试验区涉外及涉外资民商事案件为例,案件在收、结数量亦呈现出与之相符变化态势的同时,类型结构亦存在着显著变化:一是由投资贸易案件为主向金融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与投资贸易案件并存转变;二是涉外、涉外资金融借款纠纷和融资租赁纠纷数量显著增加;三是涉外投资贸易案件类型更加丰富,特别是演出合同、建筑设计、安保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等新类型贸易纠纷增多,新兴领域外商投资人股权转让等纠纷时有发生;四是IBM、三菱、优衣库、乐天、迪士尼等涉国际知名企业及大标的商事案件多发。总体而言,司法作为贸易主体权利救济的保障与支撑,肩负着越来越大的挑战与期待。

近年来,经过我国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增强司法透明度的不懈努力,中外当事人对我国司法环境、营商环境水平的信任度正在不断提高。但与此同时,涉外商事诉讼中固有的涉外文书送达周期长、跨境调查取证难、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程序繁琐、裁判尺度难以统一等问题,仍以不同程度实际存在。而由于仲裁、调解与诉讼均为互相独立的纠纷解决模式,相应法律依据、解纷流程、管辖基础、裁判尺度均不相同,涉外商事纠纷的解决往往因程序上的隔阂与转换消耗过多的时间、经济成本。在案多人少的大背景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涉外商事纠纷领域的优势尚未足量发挥,涉外法律服务的专业水平与我国经济社会的开放与发展速度、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需求体量仍然不相匹配。

有鉴于此,亦以此为契机,“一站式”机制的基本目标,就是在涉外商事纠纷解决领域供需对比逐渐扩大的现状中,打通以往在审判、仲裁、调解三种不同程序之间的隔阂和障碍,寻找三者之间的最大公约数所在,充分发挥三种程序的不同优势,使纠纷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三种程序之间进行选择与转换,进而打造起审判、仲裁与调解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无缝转化、衔接流畅、形成合力的运行机制,使得各类涉外商事纠纷真正实现“能调则调、适仲则仲、当判则判”的良好效果,从而真正为国际商事纠纷的解决提供更加高效、便利、快捷、低成本的方案。

2.功能框架

在基本目标的指导下,我们认为,“一站式”机制需要具备如下几方面基本功能:

1)纠纷入口:汇集与分导功能。将涉外商事纠纷收集、汇总于该机制框架下,根据纠纷自身的类型和特点,分导并匹配于诉讼、仲裁、调解三种纠纷解决程序中去。

2)纠纷出口:实质性解决功能。无论通过哪种程序,纠纷应当在该机制中得到实质性解决,最大限度降低程序性、流程性内耗,避免当事人讼累。

3)流程推进:程序切换功能。在纠纷解决流程的推进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转换到最适合的解决程序中去,尤其是在保全、执行等环节提供辅助性支持。

4)裁判尺度:适法统一功能。纠纷可按不同特点选择不同程序解决,但实体结果上应当保持一致,不应因诉讼、调解、仲裁三种纠纷解决程序的差别而导致实体处理结果上的差别。

5)配套辅助:程序保障功能。搭建统一平台,汇集与纠纷解决相关的证据公证、外国法查明、专业翻译、专家咨询等配套与辅助机制,保障纠纷解决程序推进的流畅度与完整度。

二、构建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实践检视

(一)构建“一站式”机制的实践基础

与国际商事活动日益繁荣相对应,我国各级人民法院、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院在共同的国际化经济社会背景下进行了一系列创新性探索。该些探索经验,为“一站式”机制的构建与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与可靠的参考方向。

1.最高法院国际商事法庭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分别在深圳和西安设立了第一国际商事法庭和第二国际商事法庭,截止2019年10月已受理13起案件,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在机制上,国际商事法庭始终重视构建“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目前已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5家仲裁机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等2家商事调解机构建立了良好合作机制,并就机构名册明确展现了开放态度。

2.世界各国国际商事法庭

英格兰及威尔士商事与财产法庭的雏形是设立于1895年的伦敦商事法庭,满足了伦敦金融界和商界提出的“成立一个由对商事纠纷有着丰富知识储备和审判经验的法官组成的法庭或法院”的要求;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DIFC)通过修改阿联酋宪法修正案,创建了独特且独立的监管框架,其所制定的法律融合和构建了最好的国际金融和商业法律,并允许创建法规和规则等次级立法;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是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其判决可以作为新加坡最高法院的判决而得到强制执行,其法官由来自其他法域的知名专家组成,其案件受理程序、律师准入标准均有特别规定;荷兰商事法庭(NCC)是一个专注于解决大型跨国性争端的专门法庭,由于其存在费用减免制度,对与大型跨国公司发生纠纷的小型或初创公司具备着吸引力。有观点指出,高水准、国际化、便利当事人、程序适度弹性、准据法运用灵活、争端解决高效是国际商事法庭的共性和吸引力的核心要素。我们认为,世界各国商事法庭的建设经验共同表明,专业化、国际化、多元化、法治化、便利化是涉外商事纠纷解决的必然且根本需求所在。

3.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涉自贸专项审判机制

为回应自贸区内日期增长的司法需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2013年起设立并完善了涉自贸专项审判机制,以提升案件审执的质量、效率和效果。一是成立了涉自贸专业审判庭和专项审判团队。2013年11月和2015年4月,分别成立了自贸试验区法庭和自贸试验区知识产权法庭,并在其他审判庭和执行局设立专项审判团队和执行团队。二是完善了涉自贸审判权运行机制。结合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总体要求,制定院、庭长审判管理监督权力清单,建立专业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推行涉自贸审判、执行团队建设,形成规范高效的办案与管理单元“合二为一”的新型审判工作模式。三是借力于专家陪审和专家咨询机制。对涉自贸制度创新案件和相关疑难复杂案件,由专家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就专业性问题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提高了案件审判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并积累了专业化的人员与信息资源。

4.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由于商事纠纷主体具有与传统民事、家事纠纷主体明显不同的纠纷解决需求,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14年5月正式启动涉自贸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深化拓展,以期构建足够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涉自贸纠纷解决和权益保护体系:一是引入外部专业解纷力量。持续引入行业协会、商会、专业调解中心等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加强诉前引导调解、诉前委派调解及诉中委托调解,目前平台已有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上海分会、上海工商业联合会等10家专业机构入驻。二是成立专门的商事争议解决中心。2015年10月,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成立“诉调对接中心自贸试验区商事争议解决分中心”,在探索建立统一的商事争议解决规则、健全商事争议多元解决机制等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三是推进“调解优先”引导机制建设。推进并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上海现代服务业联合会、企业单位“调解优先”承诺机制,编写双语《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事争端解决指南》,引导纠纷首选通过诉讼外方式解决。

2014年5月正式启动该机制以来,截至2019年9月份,自贸区法庭共委托各专业调解组织调解案件4716件,委托并正式进入调解程序案件2489件,成功调解1381件,调解成功率达55.4%。纠纷平均处理周期29天,纠纷化解标的达到金额达到28.1亿元。因涉自贸区商事纠纷具有突出的涉外因素,2015年,我们首次尝试引入外籍调解员Peter Corn(孔宏德)成功调解一起德国企业的股权转让纠纷,取得良好法律与社会效果。自贸区法庭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的构建与顺畅运行,构成了“一站式”机制中调解模式条线的雏形,是“一站式”机制的重要实践基础与实验土壤。

(二)“一站式”机制建设的现实障碍

因涉及到调解、仲裁与诉讼三者之间的转换与配合,一站式解决纠纷的新模式在程序与程序之间、机构与机构之间、机制与当事人之间的不同磨合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模糊认识或实践障碍。经过走访与研究,我们发现,诉、仲、调三种模式之间如要做到顺畅结合、无缝切换,所存在的亦即需要研究的问题可以总结为以下五个层面:

1.法律层面

在绝大多数国家,诉讼、调解、仲裁均为三种相互独立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在管辖依据、解纷程序、文书效力、人员机构等方面的法律依据基本形成了独立的三个条线。在法律层面如何有效融合和衔接,是贯穿于“一站式”机制构建与运行过程的根本问题。集中体现在诉讼与仲裁程序的衔接上,如:在诉讼中已经财产保全的案件,在向仲裁程序转换时,相应保全能否继续保留并实现平移,这种平移是否有足够的法律支撑;诉讼中已经固定的事实和证据,由仲裁继续采信,有无法律障碍;又如,法院依法对国际商事仲裁实施监督,对该等监督的程序设置、评价尺度、法律适用等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均较为概化或存在矛盾,如何保证诉讼与仲裁之间既相互独立又互相支持的关系,等等。

2.激励层面

作为当事人,对于纠纷解决的核心关切在于纠纷解决的程序效率、成本消耗与实体结果的公平公正,对于三种纠纷解决模式并不必然有足够的了解。同时,商事主体又存在“在商言商,和合共赢”的普遍愿望,希望将纠纷解决对其正常经营的影响降至最低。在此前提下,法院认为适宜或诉或调或仲的纠纷,如何使双方当事人对此认同并付诸实践,引导、激励当事人进行合理的程序选择,指导其在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完成程序转换,如何尽量减少当事人的顾虑与成本,是机制有效运行必须解决的问题。

3.机构层面

因纠纷解决模式不同,诉、调、仲三种程序下的机构设置及其法律定位均不相同,相应地,法律、法规、政策及社会认知对于司法人员、调解员、仲裁员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与级别亦不相同;各类机构内部分工、上下监督、资金预算等,均各成体系。如,目前人民法院内部的级别分工对于纠纷的一站式解决存在影响,特别是涉及与仲裁相关的法院事务,部分由中级法院负责、部分由基层法院负责,为“一站式”增加客观难度。又如,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的义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的义务均宽泛模糊,诉讼领域中则有《法官法》《民事诉讼法》予以高位阶规范。再如,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如因程序不规范而导致纠纷解决效果不佳,当事人无法就此主张权利,但在诉讼与仲裁领域则完全不同。在机构、人员层面存在的差距与隔阂,其消除、融合的必要性、可行性、容错度,均需要深入探讨。

4.流程层面

要实现三种程序形成“1+1+1>3”合力的设想,很大程序上取决于流程设置和衔接机制是否合理、环节考虑是否周全、精细。而不可避免的是,流程的设置与完善需要在不断实践中反复趋于合理,无法一蹴而就,如何预判、反馈、跟进,都是重点与难点所在。比如,在诉讼中发现纠纷适合进行调解,预缴的案件受理费如何进行转换;对于审理中发现存在仲裁条款的案件,如何在无需撤诉的前提下及时移交相关仲裁机构;在调解或仲裁中所提交的证据、固定的事实,如何确保能够有效转换为审判所依据的证据与事实,等等。

5.配套层面

在一则涉外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可能涉及证据公证、当事人主体资格认证、诉讼材料翻译、外国法查明等多个配套环节,每个环节的实施机构、对接方式、服务时长即费用各有差异,并无统一平台予以汇集与协调。在“一站式”机制下,如何使该些配套机制在纠纷处理中相互配合、降低成本并形成良性竞争,有待观察与研究。此外,相对于低廉的诉讼费,调解费收费不一、仲裁费收费较高,如何在费用上实现必要减免与鼓励,结合何种方式,推进“一站式”机制取得社会认同,亦有待探索。

三、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的落地运行

(一)“一站式”机制建设的基本理念

前述五个层面的现实障碍,亦是“一站式”机制建设的五大类命题。可以说,实践基础的获得与障碍的突破是相辅相成的,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取得经验、发现新问题亦是新机制发展与完善过程中必经的客观路径。如果从“一站式”机制解决的对象、需求的来源——涉外商事纠纷本身出发,不难发现,因其矛盾侧重、发生环节、当事人需求、业务模式、解纷局势、涉密程度等构成因素复杂,对一部分特点突出的纠纷,可以推定其具有其最适合的解决方式;而对于并无明显标识的纠纷,则需要先予采用普适性的解决方案。因而,既在纠纷涉诉之初即给予适当的分流方案,亦为已处于某种解决方式过程中的纠纷,疏通其向更适合的解决方式转化的通道,构成了纠纷“一站式”解决的基本理念。

1.汲取诉调对接的成功经验

我国的诉前调解机制或称诉调对接机制,经过多年的探索与实践已经运行成熟。值得重视的是,在诉、仲、调三者之间,调解由于既是纠纷解决的一种方式、又是纠纷解决的一种结果,因此与诉讼及仲裁的转换具有天然的便捷度与顺畅度,普适性较强。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自贸区法庭的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经过多年探索,已形成成熟的运行框架如下:对法院委派或委托调解的适用范围、调解适用的规则、调解的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经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如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愿意调解,或者调解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或者法院对调解协议不予确认的,案件由自贸区法庭依法继续审理;调解的方式、切入点、场次等均由调解组织自行决定,但严格规范调解组织的调解行为、审查范围与操作规范在法定框架下进行,并应符合司法确认的程序要求。有鉴于此,对于“一站式”机制而言,明确诉、仲、调三种纠纷解决方式的适用范围、相互之间的转换程序、各类纠纷解决人员的职责范围与行为规范,以及费用、材料对接等各个环节的具体内容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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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2:自贸区法庭商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流程示意图

2.挖掘诉仲对接的潜力与空间

如前所述,诉仲对接虽存在一定障碍,但当事人具有达成仲裁协议并选择仲裁机构的法定权利,故应当看到,诉仲对接具有其可探索的空间。同时,诉讼与仲裁各自的优势决定了两者对接具有巨大需求。仲裁源于商事领域,其相较于强调司法公开的诉讼而言保密性强,同时具有一裁终裁的效率优势;而诉讼具有更强的强制力保障,并给当事人提供上诉权利。目前,在涉外商事纠纷领域中,仲裁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方面,各国家及地区法系、司法程序迥异,相较于诉讼程序而言,国际基本统一、通行的仲裁程序更易理解与掌握;另一方面,因涉外商事判决需要经过涉外送达、境外调查或执行等司法协助程序,如在诉讼中双方均有意仲裁并能够达成仲裁协议,相比诉讼,将大大降低当事人的时间与经济成本。因此,如果可以在诉、仲衔接条线上做到为当事人提供充分、客观的选择指引,设置便捷、合理的最初分流与诉中转换通道,将有效使诉、仲二者达到优势互补效果。

3.纠纷运行于调解,根据需要向诉讼或仲裁转化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一站式”机制应以“纠纷运行于调解,根据需要向诉讼或仲裁转化”为基本思路和切入路径。一方面,调解应作为贯穿“一站式”机制始终的主线,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坚持调解程序的启动、推进以及调解协议达成各个环节的自治性;另一方面,把诉讼与仲裁程序的融合与转换作为探索核心,以理顺两者关系为预期,尝试突破程序对接过程中存在的制度与实践障碍,从而达到顺畅衔接的目的。与此同时,需保证纠纷解决方式转换的程序规范性,在程序转换的启动、运行、反馈、跟进及辅助等各个操作环节,均以规范、高效和透明为要求。

(二)“一站式”解决的核心流程

在基本理念的指导下,结合法院的职能优势,我们将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的核心流程依次定点为四个节点,并绘制了流程图如下:

图片3.png

图表3:涉外商事纠纷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流程图

核心流程一:纠纷登记与初次分流

鉴于诉调对接的优势与基础,涉外商事纠纷的初次分流以进入调解程序为原则。具体而言,在涉外商事纠纷立案登记后,对纠纷进行集中甄别和评估,考察案由、当事人、标的、纠纷程度、涉外因素详情等情况,结合案件类型与当事人意愿,能进入调解程序的均进入调解程序;个别案件确有必要的,分别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

核心流程二:纠纷调解与二次分流

进入调解程序的案件,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根据实际情况与当事人意愿,通过法院确认或仲裁确认的方式,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仲裁机构出具裁决书的方式结案;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由调解机构无争议事实与固定争议焦点,并主持双方达成新的仲裁协议进入仲裁程序,或者进入诉讼程序。

核心流程三:诉讼或仲裁中的程序转换

案件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确有必要转换程序的,由法院组织双方形成仲裁协议进入仲裁程序,或者由仲裁机构组织双方排除仲裁条款进入诉讼程序。同时,当事人的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愿意调解的,经当事人同意,可委托调解机构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法院出具调解书或者仲裁机构出具裁决书。

核心流程四:保全与执行

纠纷处理过程中的保全或执行需求,由法院统一负责。法院整合内部资源,为“一站式”机制配置专门保全和执行人员,统一负责全流程的保全和执行。同时,在现有诉讼法框架内,负责主导不同程序转换过程中的保全措施平移。

(三)“一站式”机制的运行载体与配套制度

在一个涉外商事纠纷处理过程中,除核心流程之外,亦需要配套制度的协调与保障。我们将“一站式”机制建设所必要的配套制度概括为以下5个方面:

1.形成一站式纠纷解决集中工作载体

以法院为纠纷解决及日常联络提供集中场地,汇聚调解、仲裁、诉讼资源,以法院与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合作协议为基础,由三方派驻固定人员入驻,形成软件和硬件上的专门化、统一化的一站式纠纷解决工作载体。配备专业设备设施,借助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同步提高纠纷现场解决、远程解决能力,为当事人扩大选择视野、扩充选择资源、提供集中服务,统一纠纷解决水准。

2.建立涉外商事纠纷类型化分流机制

根据已受理过的纠纷类型与特点,预先建立涉外商事纠纷类型化分流体系,并以此为依据,明确纠纷分流的具体标准:(1)适宜调解的纠纷类型。如双方有调解意向的纠纷;事实较简单、双方争议不大的纠纷等。(2)适宜仲裁的纠纷类型。如:被告的主要财产在境外,可能需要在境外申请执行的纠纷;双方具有仲裁协议,或者曾约定过仲裁条款,但该仲裁条款被认定无效或约定不明的纠纷;双方均为涉外主体,或者法律关系主要发生在境外的纠纷;其他适宜仲裁的纠纷。(3)适宜诉讼的纠纷类型。如一方下落不明,需要涉外公告送达的纠纷;双方均为境内主体,或者主要财产在境内,或者主要法律关系发生在境内的纠纷;当事人坚持选择诉讼的纠纷;当事人矛盾激化程度较高,不适宜调解或仲裁的纠纷等。

3.建立适法统一、专家参与等审判机制

一方面,法院主导并加强与调解组织、仲裁机构之间的沟通交流,建立经常性的业务交流机制,定期梳理总结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在行为规范、法律适用、程序衔接等方面为调解组织和仲裁机构提供统一指引;同时,因诉讼领域的涉外商事专家资源较为有限,在诉、仲、调三个条线的专家资源方面,通过专家参审、专家意见、专家研讨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4.完善外国法查明机制、法律翻译服务机制等审判辅助性机制

涉外商事纠纷中所涉及的大量外国法查明、外语翻译等事务,需要专业机构提供专项服务。但由当事人零散、个别与其对接,大大延长了各环节衔接的时长,从而影响纠纷解决质效。由“一站式”机制与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形成统一服务平台,一方面方便当事人自主进行选择,缩短服务衔接与反馈时间;另一方面,对专业机构在服务启动、服务程序、意见解释、费用负担、结果记录等方面进行统一规范,将专业水准调校至统一高度。

5.纠纷解决费用统一机制、远程审判等信息化辅助机制

  法院的诉讼费、调解机构的调解费、仲裁机构的仲裁费目前标准不一,存在较大差距。为降低当事人程序选择障碍,有必要在“一站式”机制中进行平衡,并确保费用转换环节没有预算及手续上的障碍。此处亦可参考诉调对接收费标准的经验,由法院、调解组织及仲裁机构协同制定收费标准。在硬件配备上,一方面保证设备与技术先进指数满足使用需求,一方面须保证诉、仲、调信息的有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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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4:商事纠纷诉调对接费用标准示意图

(四)“一站式”机制的初步成效

结合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报告的评价指标,“一站式”机制自2019年9月底实际运行以来,目前已经初步取得了一些积极成效:

1.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

经过反复磋商与研讨,2019年9月26日,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涉外商事纠纷“诉讼、调解、仲裁”一站式解决工作室正式揭牌成立,并分别与上海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自贸区法律研究院、上海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华东政法大学外国法查明研究中心、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等14家专业机构签订合作备忘录,为“一站式”机制顺畅运行打下坚实基础。

2.涉外商事纠纷专业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积极效能

“一站式”机制对调解模式的开拓与延展,有效激发专业调解制度进一步发挥其积极效能。同时,自贸区法庭于2019年1月研发并统一使用“组织调解、司法确认二合一”规范笔录模板,将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笔录与承办人员的司法确认笔录合二为一,规范流程、简化程序,并增加虚假诉讼告知,在有效防范虚假诉讼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发挥专业调解制度优势。通过诉前委托专业商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在截至目前调解成功的个案中,作为原告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起诉立案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最短可缩短至仅使用6天时间,亦即仅花费6天时间使系争合同得以执行并实现其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了商事纠纷专业调解制度专业、便捷、有效、友好的优势,对外资企业展现了中国司法的良好形象。

3.涉外商事纠纷解决全面增速、提效、降成本

在上海自贸区数字法庭的协同辅助下,当事人纠纷解决便利度实现了新的提升。据统计,进入“一站式”机制并通过上海自贸区数字法庭全程在线办理的个案,分别在以下诉讼程序及环节中实现了增速、提效、降成本:立案环节,平均节省到院立案所需在途时间、立案大厅等待及立案时间3.5小时;在线流传案卷文件,平均缩短案卷材料交换与转递时间约10-12天;在线扫描与输入,平均减少原告提交纸质材料约92页,减少法院档案扫描47页;送达环节,节省传票、诉讼文书邮寄送达所需平均在途时间8天及费用人民币60元;文书撰写环节,通过智能文书系统自动提取信息28次,自动导出财产保全、准许撤诉及解除财产保全等民事裁定书4份;归档报结环节,自动生成数字卷宗195页,节省书记员整卷归档时间约2小时。“一站式”机制下,以和解撤诉结案的单个案件从原告立案至被告履行付款义务共计使用46天,其中工作日仅30天,即原告仅使用了30个工作日使系争合同得到执行,财产保全措施的采取与解除亦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从而有效保障了纠纷双方的平等诉讼权利,帮助涉诉市场主体尽快恢复正常经营,发挥了“一站式”机制的预期功能。

结语

推动建立诉讼与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形成便利、快捷、低成本的一站式争端解决中心,既是服务保障国家发展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商事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自身发展的必然及可行方向。在目前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一站式”机制的建设与运行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与优良的实验土壤。不可否认,想要使“一站式”解决纠纷的预期设想真正落地,在本文所及之外,实践中仍会存在各种问题与困难需要研究解决,不可一蹴而就。但我们相信,在充分汲取现有经验、挖掘发展潜力并不懈努力的基础上,随着“一站式”机制的不断运行与探索,汇集并持续优化诉、调、仲三方解纷资源,“一站式”机制的功能将会日臻完备,运行亦将日益顺畅,成为我国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所作出的独特与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