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主义裁判模式的“两维四步法” (2023-12-06) 作者: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课题组

  经过三个月左右的努力,课题组展开认真研究和调研,多次召开会议进行研讨,最后总结调研成果,提炼出可供法官实际运用的“两维四步法”,以期为当前法院系统更好地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一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实践中做出贡献。现将本课题的研究成果概述如下:

  一、课题研究的背景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已经成为我国当下主流的司法政策,此政策的提出具有特定的政治和社会背景,意味着法官要通过精湛的裁判技艺灵活应对当下的社会转型以及因之产生的各种利益诉求。就简单案件而言,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均无争议,对于裁判的前提与裁判的结论往往容易形成社会共识,在此情况下,法官可以根据逻辑规则自上而下地进行推理,裁判过程符合法律思维的要求,裁判结论符合社会公众的期待,简单案件的裁决很容易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对疑难案件的裁判,法官经常面临法律的安定性与裁判结论的可接受性之间的矛盾,法官严格或僵化地适用法律往往会出现不合理的结果,因此,在疑难案件的审判中,法官往往采取从后果出发选择判决理由的裁判思路。

  但是我们发现,这一裁判思路运用在实践中并不顺畅,法官在适用时往往面临“法官造法”的心理压力,即使法官运用“后果主义”裁判模式,这种思维模式在判决书中也会被形式主义推理“包装”和“掩盖”,法官的推理和判决书中的呈现存在脱节,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法官处于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紧张矛盾中。理论界对“后果主义”裁判模式也有很多误读。对于司法裁判而言,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就要将这一宏大的司法政策落实到微观的技术层面。基于此,本文开展深入研究,认为“后果主义”裁判模式本质上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工具,或者说可以理解为一种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审慎思维,客观上,“后果主义”裁判客观上无法回避,同时也与我国司法实践相契合,有利于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积极回应社会需求。

  二、课题研究的创新点

  第一,基于现状提出了“后果主义”裁判模式的本质。“后果主义”裁判是一种法律解释的工具,法官不可能依据后果来进行裁判,必须回归到规范中去,完成从后果到规范的完整过程。或者说是一种法官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审慎思路。对后果的预测和对法律解释的选择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

  第二,描绘出“后果主义”裁判模式“四步法”思维导图。“四步”着眼于法官具体如何进行后果主义裁判,包括:识别(识别需要采用“后果主义”裁判思维的案件)、后果推理(罗列可能的解决方案并进行经验性的后果推理)、合法性论证(对每一种解决方案寻找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论证)、衡量后果与法律解释做出裁判(将后果的比较判断转化为法律规范之间的衡量与论证)。这四个步骤很好地描绘出“后果主义”裁判的流程,既清晰简明,又符合法官的思维逻辑,便于法官在实践中操作。同时以“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纠纷案”为例描绘出“后果主义”裁判模式的思维导图。

  第三,提出了“后果主义”裁判模式展示的两个维度。法官运用“后果主义”裁判模式进行裁判时容易受到质疑,其很重要一个原因是说理过于简单、草率,并未展示法官推理的全部。因此,应当从“为什么不”和“为什么选”两个角度进行理由的展示和解释,从后果和法律解释的选择两个角度进行竞争与衡量,分别回答为什么选和为什么不选,通过将后果上升为法律规范的比较,从正反两个角度进行展示,更有利于社会公众理解法官的推理思路,有利于增强判决的公信力。

  总之,“后果主义”裁判模式旨在帮助法官处理法律的安定性和社会变动性的矛盾,以解决反常规的疑难案件,并非盲目的“法官造法”,而是法治社会中法律自我修复、自我完善的一种必要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