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就业者”劳动权益保护机制探析——以相关劳动争议案件为切入点 (2024-11-27) 作者: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

  人口老龄化是21世纪最重要的人口现象和社会现象之一,并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上海也是中国老龄化程度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老年人就业无疑是缓解劳动力短缺、减轻养老负担的重要途径,但相关劳动权益保护机制存在严重不足。本课题所称“银发就业者”是指达到退休年龄后仍然工作的劳动者,又称超龄劳动者、退休再就业人员。本课题旨在通过梳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总结现存机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域外经验和中国实际,提出针对性完善建议如下。

  一、强化司法保护力度

  调研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超龄劳动者相关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尺度尚未统一,对超龄劳动者劳动权益的司法保护效果未能充分彰显。

  其一,厘清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现行司法裁判中对于银发就业者用工关系的法律认定不一,故而首先需认定用工关系的法律性质。针对各地结果迥异甚至相互矛盾的裁判,最高法院、上海市高院应积极发挥对下审判指导的职能,充分听取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厘清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

  其二,统一经济补偿的裁判尺度。劳动争议的目的大多系主张劳动权利并争取相应经济补偿。地方有权机关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当地的经济补偿规定,促使在同一区域内实现裁判尺度的统一,对类似情形的劳动者给予同等的权利救济。

  其三,发挥能动司法的积极作用。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个别问题,人民法院应当向用人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提醒和督促责任主体积极作为。针对普遍问题,可以通过司法白皮书的方式向社会发布,通过内参形式向有关部门提交,推动制度不断完善。

 二、修订相关就业法律法规

  在司法手段之外,需要通过修订相关就业法律法规的方式,尽快构建银发就业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框架。

  其一,规范年龄歧视行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可以参照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修订相关法律。平衡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之间的关系,既禁止无正当理由排除招聘,又要允许正当理由(如重体力职业要求岗位、具有较高危险性岗位、有较长聘用期限要求的岗位等)拒绝聘用。

  其二,制定专门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兜底的民生保障手段,确保低收入群体获得基本的劳动待遇,保障基本生活水平。现实中还存在大量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群体,需要制定银发就业者最低工资标准。可根据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定不同标准,实现权利保护的平衡。

  其三,出台就业激励措施。借鉴日本、美国、德国等国的经验做法,对于聘用银发就业者的用人单位给予经济激励。例如参照残疾人优惠政策,对于安置银发就业者的,实行税收优惠措施。

  三、制定行业示范合同文本

  合同是权利义务的载体,是信用经济的保证。目前,相关部门在建设工程、保险、医疗健身消费、教育培训等纠纷高发领域均出台了合同示范文本,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银发就业市场也迫切需要示范合同文本。

  其一,确定示范合同文本的制定主体。在政府层面,由人力资源相关主管部门联合工会、工商业联合会等组织共同草拟,征询各方意见后发布。在企业层面,由工会与职工代表共同草拟,同时报人力资源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本单位内实施。

  其二,确定合同的签订方式。在具体签订的过程中,应当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本,对于示范文本未约定的内容,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予以补充。

  其三,强化合同的审查力度。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行政主管部门应首先审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若存在单位未以示范文本为基准的行为,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探索职业伤害保障机制

  现行针对职业伤害的工伤保险制度,其逻辑起点是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身份,银发就业者因不属于劳动者无法参保。目前广东、浙江等地允许银发就业者单独购买工伤保险,但从鼓励企业的角度,不宜让用人单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高额经济补偿。

  其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采取用人单位额外缴费和保险基金协同支付的方式。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一笔银发就业者工伤保险费,增加保险投入;当工伤事故发生后,可以由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摊用工成本。

  其二,购买商业性保险。由相关行政机关或保险协会建议商业保险公司推出专门性职业伤害保险,设置合理的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承担主要保费,劳动者承担少量保费,在入职时一并购买。

  五、建设配套社会服务机制

  银发就业者保护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除在立法、司法等方面进行制度设计外,还需要建设配套的社会服务机制,实现就业的社会化。

  其一,充分挖掘就业岗位。根据银发就业者的知识积累优势、经验优势、时间优势以及人脉优势等,大力挖掘老年人就业岗位,特别是国内较为紧缺的技术服务、参谋咨询、公益服务等类型的岗位。积极依托各级老龄办、老年协会、老年大学等机构和组织,建设银发就业者人力资源市场和专业人才数据库,搭建专门数据平台。

  其二,创新就业培训方式。要创新老年教育培训机制,探索老年教育新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老年教育,扩大各级各类老年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规模,积极推动各类高等院校和教育机构以终身学习的价值取向为指导向银发就业者开放,积极推动老年大学进社区。

  其三,加强就业指导力度。成立银发就业者再就业促进机构,用以指导协调再就业工作,把老年人力资源开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向立法、行政、司法等部门报告情况、提出需求,及时修改完善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规定和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