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治服务保障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研究 (2025-03-05) 作者:中共上海市委政法委员会课题组
本课题立足于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破产法治服务保障,针对实践中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供给不足、金融产品及业务的专业化处置水平不高、金融工具效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在立足于本土实际、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供如下建议,以期通过更加规范、高效、完备的破产法治供给增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的全球竞争力和影响力。
一、加大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制度供给
(一)探索建立金融机构破产特殊程序规则
一是设定金融机构破产原因识别的特别条件。将金融监管评价标准纳入金融机构破产原因识别要素,按照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程度评估和衡量破产风险,最大限度在金融机构出险早期及时启动破产程序。二是限定有权启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的申请主体。赋予金融监管部门、最后贷款人、存款保险机构、托管人、行政清理组等基于相应职责介入和参与金融风险处置工作的主体对金融机构的破产申请权,限制普通债权人、金融机构自身及其股东行使破产申请权,避免因个别债务违约问题将金融机构拖入破产程序引发市场恐慌。三是确立特殊管理人组建方式。在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环节建立联合管理人模式,以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力量组建联合管理人,通过邀请竞争、随机摇号方式指定中介机构加入联合管理人。四是建立在线债权申报审查和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技术,搭建在线债权申报平台,在涉及金融消费者的破产衍生纠纷中引入“示范判决+调解”机制,降低金融消费者维权成本以及企业破产成本。
(二)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破产府院协同联动机制
一是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府院专项工作机制。落实《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46条、第49条规定,在破产法律制度层面建立金融风险破产处置专项工作机制,在市政府金融稳定协调联席会议机制的框架下,组建以市金融办、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上海监管局、市高院等为主要成员的金融风险破产处置工作小组。二是优化整合行政部门监管职能与法院司法保障职能。明确赋予金融监管部门在风险早期干预阶段和进入破产阶段的化解处置主体和主要程序推动者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法院对金融监管部门风险处置措施的事后司法审查机制。
(三)探索完善境外破产程序承认与协助规则体系
制定跨境破产专门程序和规则,明确和细化境外破产程序承认和协助的集体性程序、主要利益中心、互惠原则等的审查标准,并依托《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第48条提出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体系,将金融风险跨境传导预警作为重要考量因素纳入公共政策审查范围。积极与境外金融市场发达国家及地区开展跨境破产国际合作。
二、提高金融产品及业务的专业化处置水平
(一)建立金融衍生品处置机制
一是引入终止净额结算制度,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的抵销不受破产法相关规定的限制。二是承认合同提前终止条款在破产程序中的效力,明确破产管理人对待履行合同的选择履行权不适用于金融衍生品交易。三是信用支持安排的豁免,明确信用支持安排不受破产撤销权的限制,针对故意妨碍、欺诈等情形明确仍受到破产撤销权限制的例外规定。
(二)完善资产管理计划处置机制
一是允许破产管理人聘请金融资管公司开展清算。建议允许破产管理人以聘请、委托等方式与金融资管公司等专业机构开展合作。二是拓宽资管计划财产分配模式。在沿用“现状分配”模式对投资人进行资管计划分配的同时,针对集合资管计划探索采取“现状分配”+“委托清收”模式。
(三)健全债券处置机制
一是探索债券受托管理人申报为原则、债券持有人申报为例外的模式。二是结合发行债券的数量、规模等,决定是否设立单独的债券持有人表决组。三是探索建立破产程序暂停债券场内交易的特殊安排。发行人的债券信息披露义务由破产管理人承担,由破产管理人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
(四)探索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机制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股票处置模式,结合拟处置股票数量、股票性质、对证券市场的影响程度以及处置效率等因素选择相应的处置措施。二是探索建立专门的大宗股票司法处置平台。推广上海金融法院大宗股票司法处置模式,完善处置参考价及处置保留价确定、处置次数、分拆规则和竞价规则等细则。
三、积极发挥金融工具在破产重整中的作用
(一)优化信托设立运行及监督机制
一是规范信托工具运用。在引入存续式重整信托、出售式重整信托等服务信托模式时,坚持必要性、经济性、合法性、程序性监管。二是强化受益人的监督管理。信托方案应对信托财产的管理安排、后续处置及相关风险等关键信息做好及时披露工作。三是明确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期限和职责。明确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期限与信托计划的执行期限保持一致以及管理人监管职责。
(二)探索金融资管公司多渠道参与重组重整路径
充分发挥资管公司在专业管理、协同资源、充足资金等方面优势,利用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提供融资支持,完善共益债介入、受托清偿介入等参与模式,探索金融资管公司参与破产管理人工作机制。
(三)建立金融机构提供融资和安全退出的利益保障机制
建议通过浦东新区法规形式,明确预重整期间融资的共益债性质,确立重整融资的超级优先顺位,探索建立相对严格的超级优先权标准,满足一定条件可以优先于担保债权受偿。
(四)探索建立投融资招募和金融资产处置一体化平台
一是支持上海交易集团筹建上海企业重整事务中心,完善重整投资人库以及整合融资信贷资源,充分利用金融工具为有重整价值的企业输血通脉。二是完善金融资产处置的信息公开机制,开辟专门信息发布平台,实时归集、公示、推送司法案件之外的重组重整、资产处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