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协同服务长三角一体化高质量发展 (2025-12-30) 作者: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课题组
课题组通过对长三角地区和国内同类地区人大常委会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和成果展开调研,基于对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本届任期立法规划的比较研究,主要形成了以下研究成果:
一、设计协同立法领域“协同潜力指数”的计算方法
区域立法协同工作能否顺利推进,首先取决于协同各方是否能够就协同立法项目达成共识。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编制立法规划时,往往选取共同关注的、关联度高的项目作为协同立法项目。各地的立法规划以五年为一个周期,涉及的立法项目数量过百。为了高效且准确地识别出其中具有较高协同潜力的项目,立法部门有必要设计一套量化的“协同潜力指数”评价机制,从多个维度对四地立法规划中存在关联的项目进行比较,并对其协同潜力进行排序。
课题组首先从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筛选出20件至少在两地立法规划中存在关联的项目,并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指标,计算上述潜在立法协同领域的“协同潜力指数”:
第一,发展目标契合度指标。对比相关立法领域与习近平总书记对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部署、《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以及《长三角地区一体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4—2026年)》等顶层设计提出的一体化发展目标的契合度,属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部署的赋20分,与其他两类顶层设计相契合的,每契合一类赋10分。
第二,规划关联度指标。对比四地人大立法规划中相关联的领域和项目,对在两地规划中存在关联的项目赋10分,三地相关联的赋20分,四地均涉及的领域和项目赋30分。
第三,项目完成度指标。观察三省一市近五年内是否已经完成了相关立法项目的制定或者修改工作。对于三省一市近年均未制定或者修改的立法项目,课题组对其赋20分,对于四地中部分省市近年曾经立、改的项目则赋10分。
第四,专门委员会推荐度指标。为了更加充分地挖掘立法项目的协同潜力,课题组向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开展了协同立法项目需求的调研,对各专门委员会提出推荐意见的项目各赋10分。
二、梳理长三角地区关联度高的协同立法建议项目
课题组按照上述评价机制,对三省一市立法规划中潜在立法协同领域(即至少在两地立法规划中存在关联的立法领域)的“协同潜力指数”进行了排序。
根据课题组的研究,三省一市未来几年内协同潜力指数最高的立法领域主要涉及环境保护、科技创新、社会治理等事务,具体项目包括公共法律服务(100分)、促进G60科创走廊发展(90分)、示范区饮用水水源保护(80分)和突发事件应对(80分)领域立法。这些都是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较早取得突破的领域,涉及的主要是跨区域事务,包括法规调整对象跨越多个行政区域或者存在风险溢出效应等情形。当法规调整涉及不可分割的跨区域事务时,更宜采用全本一致的方式开展协同立法。对于协同各方在各自行政区域内分别执行相同规则或是需要在特定事务上加强区域联动的,可以考虑采用部分内容一致或者设立专章、专门条款的方式进行协同立法。
三、提出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机制的构想
长三角地区高质量立法协同并不能仅仅停留在具体立法项目上,还应当不断完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经研究,课题组就进一步完善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机制提出如下构想:
第一,探索建立协同立法项目的确定机制。长三角地区协同立法项目的确定机制,可以分为年度协同项目确定机制和中长期协同项目确定机制。年度协同项目的确定需要解决“如何提”“如何议”“如何定”等三个方面的问题。关于“如何提”,协同各方应当选取共同关注、关联度高以及重要的民生问题作为建议项目,同时应当注重与国家重点领域立法相衔接,特别是上位法明确规定地方可以建立区域协同机制的领域。关于“如何议”,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在拟定年度立法计划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情况并征求彼此意见。对于各方共同关注、关联度高、需要协调推动的立法项目,应当尽可能同步安排在立法计划的同一档次。关于“如何定”,每一年的长三角地区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可以专题研究协同立法的有关事项,并确定下一年度协同立法任务。除了年度协同项目之外,长三角地区还应探索建立中长期协同立法项目的确定机制。下一步,长三角地区可以借鉴京津冀地区人大常委会共同编制协同立法规划的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的协同性。
第二,巩固提升多元化的协同立法推进机制。长三角地区要在现有机制的基础上,巩固并进一步提升多元化的协同立法工作机制,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四方协作、三方协作或双方协作,采取全本一致、设立专章或专门条款等不同类型协同方式,在立法项目的立、改、废、释上开展协作。除了协同开展创制性立法之外,对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不相适应的法规,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第三,持续完善协同立法的全流程协作机制。三省一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项目确定、起草修改、调查研究、审议通过、宣传实施和法规清理等环节均应加强工作协同。特别是对于全本协同的立法项目,应该做到同步审议、同步通过、同步实施。在宣传上,对于文本内容一致的部分应当采取相同的宣传口径;对相同或者相近时间分别审议通过的协同立法项目,可以采取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宣传。下一步,长三角地区还应建立常态化的法规清理协同工作机制,对于阻碍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法规条款要做到“及时发现、共同研究、同步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