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研究 (2025-10-15) 作者:上海市司法局课题组

  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作为行政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源头上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具有重要意义。然而,名目繁杂的规范性文件,存在概念边界模糊、复议审查程序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操作性、有效处理机制缺失以及审查机关的专业审查能力不足等问题,使得该制度在行政复议中失去了其预期的实效性。课题组试结合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修改完善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实操性为视角,在阐述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相关法律规定理解和适用的基础上,重塑本市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和处理工作规则,提出优化建议如下:

  一是明确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定位与作用。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都是行政救济手段,其核心在于对已作出或应作出的行政行为做出评价、纠错,进而保护行政法律秩序的和谐稳定。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定位和作用,将其作为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则应当在行政体系的框架内,及时发现产生问题的根源,并使解决问题根源的制度有效运行起来,才能从源头上促进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二是优化附带审查的审查要素及路径。细化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审查要素,包括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内容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探索科学合理的审查路径,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审查效率和质量。加强对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公众对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增强其运用该制度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三是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为了确保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顺利运行,必须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包括制定或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范性文件行政复议附带审查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以及法律责任等。同时,还应加强与其他法律制度如与行政诉讼制度、备案审查制度等形成互补,共同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监督体系。

  四是复议功能的拓展和延展。拓展行政复议的功能,不仅仅局限于对被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审查,还要充分发挥其在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中的作用。例如,可以建立行政复议与其他监督机制的衔接机制,形成内外监督合力,共同推动依法行政。此外,加强对行政复议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行政复议附带审查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