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3-01-01)

《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新闻发布会召开

2016224日,在市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罗培新介绍了《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情况。《办法》共737条,于20151223日经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1631日起 施行。《办法》的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

明确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的范围,对于增加信用管理制度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具有重要作用。《办法》将公共信用信息分为三大类,即基本信息、失信信息和其他信息,并作了具体列举。基本信息包括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资格资质信息。失信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信息。其他信息包括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信息,司法机关提供的信息和公用事业费欠费信息。另外,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不满18周岁的个人信息不得纳入平台。

二、健全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制度

查询是应用的重要前提。推广信息应用,必须建立便捷、规范的查询制度。为此,《办法》明确了不同主体的信息查询程序:

一是规范行政机关查询。主要包括:对行政机关应当查询信用信息的工作领域进行指引;查询信息应当遵循合理、相关原则,不得查询与管理事项无关的信息;制定本单位查询制度规范,建立查询日志。

二是保障社会查询。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应用,关键是要方便社会公众查询。主要包括:市信用中心应当向社会提供多渠道的便捷查询服务;查询公开信息的,无需提交相关材料;查询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息主体的书面授权证明等材料。

三是促进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信用服务机构对于信息查询的便利化有更高的要求。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为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批量查询服务,以适应其业务需要。

三、完善“联动奖惩”制度

《办法》促进并规范信用信息的使用,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激励措施”与“惩戒措施”,主要包括:

一是突显“守信受益”。在同等条件下,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或者在财政资金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活动中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二是充实“惩戒措施”。对信用状况不好的单位,依法“取消已经享受的行政便利化措施”、“限制参加政府购买服务、国有土地出让”等;对于失信个人,还可以依法“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

三是建立“严重失信名单”制度。明确行政机关应当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名录,依法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或者市场强制退出措施。

四、强化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

公共信用信息涉及面广,部分内容具有敏感性。为此,信息管理与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也是本次立法的关注重点。主要做了四方面规定:

一是明确市信用中心的信息安全管理职责。明确要建立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同时按照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开放不同层级的查询权限。

二是保障信息主体“被遗忘”的权利。明确规定失信信息5年查询期限届满,应当从查询界面删除;信息主体可以要求删除本人的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是完善异议申请程序。信息主体认为平台记载的本人信息有问题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市信用中心和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告知信息主体。异议申请正在处理过程中,或者异议申请已处理完毕但信息主体仍然有异议的,对该信息应当予以标注。

四是强化相关单位和人员的保密义务。负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归集、查询责任的所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规查询、处理或者泄露相关信息,切实保护公共信用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