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日报:证据保全公证助劳动争议高效调解 (2023-09-19) 来源:解放日报
“我加了那么多时间的班,人事告诉我不给延时加班工资,只能用调休来冲抵。这让我有些慌,万一我还没调休就被裁了怎么办?”一走进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张小天(化名)就向工作人员吐起了苦水。
他是上海一家公司的技术人员,今年7月开始,他所在的公司频繁裁员,在担心自己也被裁掉之余,他想到还有很多延时加班工资没结算,要抓紧找公司结掉。得到公司的回复后,张小天很不安,为了维护权益,7月31日,他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延时加班工资。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核,认为张小天是进城务工人员,与公司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据《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范围,于2023年8月1日作出了给予张小天法律援助的决定,并指派了上海金沪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健代理本案。
接到指派,陈健立刻找张小天了解了情况。张小天2018年8月15日入职,从事技术工作,双方签订了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合同到期后,又续签至2024年8月14日。工作近5年,张小天多次加班到深夜,却从未拿到过延时加班工资。陈健分析,目前张小天企业微信中的加班证据,从本人申请到领导核批,都具备主张加班工资的形式要件。一旦被裁员,肯定会被动退出企业微信群,到时累积的所有加班时长、申请和审批的加班单据,以及绩效考核记录等都无法单方面核实,甚至可能存在公司为逃避支付延时加班工资责任而恶意篡改或删除记录的风险。所以他建议张小天及时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在与张小天充分沟通之后,陈健向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报告了相关情况,中心告知,根据上海市司法局近日出台的关于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惠民政策,证据保全公证属减免范围。
8月2日,公司有所行动——下班前,人事向张小天发送了《岗位调整意向书》,称因业务整合,需要进行组织架构调整,撤销张小天的技术岗位,将其调整至销售岗位,在合同期内享受销售岗位同岗同酬,并要求张小天8月7日就到新岗位报到。张小天无法接受单位的调岗安排,决定尽快进行证据保全并启动仲裁程序。8月3日,陈健和张小天一起前往杨浦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杨浦公证处接收到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开具的引导传递单后,及时审查,认定张小天的情况符合要求,第一时间对他企业微信里的个人加班记录、绩效考核等共计132页的证据材料进行了公证,并于次日出具公证文书。
8月7日9时,陈健和张小天准时来到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张小天从2018年8月15日至2023年7月12日的延时加班工资共计43370元。当天下午,张小天收到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称因公司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致张小天原岗位撤销,新岗位无法协商一致,于2023年8月7日解除与张小天的劳动合同,公司愿意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只字未提拖欠的加班工资如何支付。如陈健所料,张小天当天就再也无法登录公司的企业微信了。
9月4日,杨浦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安排双方进行调解,张小天当庭提出增加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11250元。陈健也提出了代理意见:首先,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延时加班工资,不得随意安排调休冲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及第一款的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其次,公司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自述因业务整合和组织架构调整对劳动者岗位进行重大调整,协商不成即单方解除合同,涉嫌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双方虽就解除劳动合同支付n+1的劳动补偿金达成一致,但公司是否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个标准并非由公司自说自话,应当双方一致认定或依法由司法机关裁定。
由于证据保全措施及时到位,关于支付张小天延时加班工资要求的证据材料具体翔实,调解的过程效率很高,单位一文不差地接受了这项请求。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在陈健的据理力争下,公司也自知理亏,最终同意支付一定赔偿。当日,杨浦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出具调解书,公司于2023年9月10日前向申请人张小天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人民币4337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26750元。9月8日,张小天如期收到了公司支付的17万余元款项。
“本案是上海市首例法律援助受援人公证费用减免‘免申即享’案件,受援人主张的延时加班工资最终得到全额支持,离不开前期的证据保全公证。”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赵继承说。本案中,受援人在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及时对加班记录的证据进行了保全和固定,才在劳动争议中取得了主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