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的公证复查决定不服的,如何处理? (2020-11-04)

(1)记录投诉人基本信息及反映诉求。 (2)不予受理,并告知向市公证协会投诉。依据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 投诉处理的流程如下: (1)投诉的提出。上海市公证协会《公证复查争议投诉处理办法(试行)》第六条:投诉人应当自收到或者知道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复查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公证协会提出公证投诉。 第七条:公证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投诉人的请求及其理由。 第八条:投诉人委托代理人提出公证投诉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有效授权委托书。 (2)公证协会对投诉的处理。第九条:争议调处委员会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证投诉,应当立案受理:(一)投诉人具有投诉资格,代理人具有代理资格;(二)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公证投诉范围;(三)被投诉人为上海市公证协会会员;(四)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公证投诉;(五)投诉形式符合本办法规定;(六)投诉所涉事项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争议调处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公证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告知投诉人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争议调处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公证投诉事项。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组织听证、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理事会复议等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分类:公证-信访投诉 关键词:公证信访投诉、公证复查 发布时间:2015-9-30 发布部门:上海市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