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或外籍申请人在上海期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需要哪些材料? (2025-09-15)
答:1、港、澳、台或外籍申请人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应在居住地或工作地办理。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包括:外籍申请人现持护照和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旧护照。港、澳、台申请人持回乡证、通行证、现持台胞证和能反映在中国居留时间的其他证明等。
3、申请人如办理就业证或居住证的,准备就业证、居住证。
4、有工作的申请人由单位出具工作证明或工作合同,来华学生由学校出具在读证明。
5、临时住宿登记单。
6、根据公安部印发《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的通知,第五条:“...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申请查询,由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委托他人查询的,由委托人户籍地或居住地受理。”等相关规定,需向申请人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交公证机构。
7、港、澳、台以及外籍申请人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的材料应根据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而要求其准备上述材料。
8、公证员需要的其他材料,若情况特殊、材料有缺失的建议直接与公证处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