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部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今起在上海施行 (2020-08-20)

8月13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正式会签完成《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上海实施细则》)。

《上海实施细则》于8月20日施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切实规范上海市社区矫正工作,强化上海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衔接配合,确保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今年以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就制定《上海实施细则》积极做好联络沟通,充分开展调研论证,逐项形成规范意见,确保了《上海实施细则》的及时制定和顺利会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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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实施细则》共八章,分别为总则、调查评估、衔接与交付、日常管理、事项审批管理、奖惩、解除和终止、附则等,共六十二条,总体凸显了“四大特点”:

体现了传承发展,确保工作平稳衔接

《上海实施细则》是对上海市原有社区矫正工作制度的总结和延续。根据《社区矫正法》和《实施办法》的立法精神和有关具体规定,在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公检法司衔接配合的有效做法与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对《上海实施细则》的规范作了充实和完善,确保了新旧规定有效衔接。

 

体现了规范统一,确保执法精细严谨

《上海实施细则》对《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在不新设或增加社区矫正对象义务的前提下,以贯彻落实《实施办法》为主要落脚点,细化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固定住所”做了必要界定;对第二十六条“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务”做了一般性解释等,为统一执法标准,提高执法规范提供了保障。

 

体现了协同监管,确保协调配合高效

《上海实施细则》对公检法司职责分工与协调配合机制作了进一步明确,对社区矫正机构委托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具体事项进行了规范和明确,强化了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比如明确社区矫正机构24小时内查找失联社区矫正对象未果的,应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协助追查,同时定期向区社区矫正机构反馈追查情况;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脱离监管,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收监执行的,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裁定、决定”等。

 

体现了科学矫正,确保教育针对性强

《上海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管理考核与分级矫正作了规范,明确区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依法对社区矫正对象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情况、服从监督管理和接受教育帮扶情况以及其他日常表现情况开展日常管理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依法给予表扬、训诫、警告以及提请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