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司法局出台《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 (2020-05-06)

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本市出台了《上海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作为贯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市司法局根据《市司法行政系统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要点与责任分工》,出台了《关于印发〈上海市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立足于市司法局的行政执法权,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细化为五大类35项,主要涉及律师、公证、司法鉴定等行业,并明确了每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提交的审核材料。

今后,经办部门在作出《通知》所列的执法决定前,都要报审核部门审核。审核部门将按照不同的执法决定种类,对相应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以按程序报机关负责人决定。

这样,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多了一道保险锁,合法性有了更大的保证,相对人的利益也有了进一步保障。

《通知》还要求,各区司法局要参照市局目录,制定本局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并认真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根据《通知》,五大类35项司法行政领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分别为:

1、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许可决定:

(1)市司法局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2)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2、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撤回行政许可决定

(4)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3、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5)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6)给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7)给予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8)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责令限期停业(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9)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责令限期停业(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10)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1)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2)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3)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代表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吊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15)吊销港澳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16)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外国、港澳组织,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7)给予外国、港澳律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外国、港澳组织,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8)给予外国、港澳律师或者其他个人,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19)给予外国、港澳律师或者其他个人,或者已被撤销执业许可的代表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给予公证机构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给予公证员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

(21)给予公证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给予没收公证员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2)给予公证机构2万元以上罚款,给予公证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23)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24)给予司法鉴定机构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给予司法鉴定人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5)给予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行政处罚

(26)给予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27)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8)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没收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的行政处罚

(29)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2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30)给予未经依法登记从事有关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3千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减轻行政处罚决定:

(31)对违反司法行政领域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对人,作出的依法减轻行政处罚

5、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2)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3)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4)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3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