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台21条措施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 (2025-01-10)

  近年来,提高检查效能、降低检查频次、减少“多头查”“重复查”成为企业的殷切期盼。随着国家和本市持续大力部署规范涉企检查,这些情况将迎来转变。近日,上海出台《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涉企行政检查痛点难点问题提出21条措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杜绝随意检查、违法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进一步助力营商环境优化。

  杜绝“随意查、违法查”

  为杜绝“违法查”,《实施意见》明确涉企行政检查概念,强调行政检查权必须由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使,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第三方组织实施行政检查、利用参与行政检查的便利谋取经济利益;明晰行政检查主体和职责,要求梳理检查依据、事项并对检查事项备案,杜绝行政执法部门无依据检查、越权检查。

  为杜绝“随意查”,《实施意见》要求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程序、统一检查标准、细化检查裁量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按程序和标准开展检查。

  防止“重复查、多头查”

  一是进一步优化涉企行政检查职权具体配置。对同一执法领域上下级均有检查权、新业态的产生导致检查职责不明晰等情况,提出职权划分指导原则,指引相关部门科学配置检查权。

  二是强化涉企行政检查“事前统筹”。通过制定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备案、条块共同统筹等措施,实现事前对行政检查任务“上下统筹、横向协同”;通过“明确检查计划中可跨部门联合检查的内容”、推进典型场景“综合查一次”、建设“涉企行政检查对象库”并限定一定期限内对同一检查对象的检查频次等措施,推进检查“应合并尽合并”“应协同尽协同”。

  三是强化“事后监督”。建立涉企行政检查效能评估机制,明确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开展效能评估的要求,以评促规,同时强化司法行政部门对涉企行政检查活动的执法监督。

  促进“精准查、高效查”

  积极探索创新,大力提升检查效能,合理减少现场检查。一方面,强化科技运用,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对能够通过视频监控、自动巡查、智能预警等远程方式开展检查且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同时提升非现场检查规范性,明确各行政执法领域探索建立非现场检查程序规则、标准等要求。另一方面,引导市级行政执法部门探索建立“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风险低且信用高的企业尽量做到“无事不扰”,对风险高且信用低的企业做到“重点关注”。

  推行“检查码”,赋能“智慧查”

  对涉企现场检查全面推行应用“检查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检查时应当亮码,检查对象可以通过扫检查码核验检查信息、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并对检查情况进行评价。“检查码”构建了“事前赋码统筹、事中凭码检查、事后扫码评价”的全链条工作机制,实现了涉企行政检查全过程数据“码上跑”,赋能“智慧查”。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检查相关数据将全量归集至本市统一综合执法系统,使检查权行使“有迹可循、历史可溯”。

  下一步,本市将加快推进《实施意见》落地落实,细化配套制度措施,全面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促进经营主体信心提升,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在法治护航下高质量发展、更加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