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0年12月31日修订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及时、准确获取本机关的政府信息,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编制《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j.sh.gov.cn/);
2.微信公众号“上海市司法局”和“法治上海”;
3.微博帐号“上海司法行政发布”;
4.移动客户端(12348上海法网);
5.新闻发布会
6.其它:报刊、广播、电视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接受渠道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陆本机关门户网“上海市司法局”,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填写“在线申请”并提交。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向本机关提交申请。
来信请寄:上海市吴兴路225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0030 。
3.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到现场当面提交申请。受理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受理时间:周二上午9:00-11:30;联系电话:021-24029009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领取或在本机关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网上申请的可直接在线填写。
2.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4.“一事一申请”,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则上对应一个政府信息。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申请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说明理由。未说明理由的,视作放弃申请。
7.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规定》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第三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说明情况;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次数、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所申请公开内容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不予提供;
(10)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要求行政机关解答特定问题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根据便民原则作出解答或者指引;
(11)所申请内容属于信访、行政复议、诉讼、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等信息,或者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所申请内容为要求行政机关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告知申请人获取的途径;
(13)申请人申请撤回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自收到撤回申请之日起终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
2.办理期限:
(1)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
(2)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3)按规定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4)按规定重新提交申请的,答复期限自收到重新提交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未按照要求重新提交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5)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内。经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6)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对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申请不符合《条例》、《规定》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市司法局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市司法局办公室具体承办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吴兴路225号;工作时间:9:00-17:30(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1-24029009;传真号码:021-53899711。电子邮箱:xxgkyjx@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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