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办事指南 (2024-01-01)
一、 事项名称 行政复议申请
二、 申请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三)个人申请需提交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人申请需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
(四)证明申请人符合申请行政复议法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如认为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须提交曾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须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行政机关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五)支持复议请求及申请书中所主张事实理由的相关证据材料;
(六)如超过法定申请期限,需提供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相关材料。
(七)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需提交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机构出具的委托代理函件。
三、 申请方式
申请人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1、网上申请,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或“随申办”搜索“上海复议”提交申请,也可通过市司法局官网中的“行政复议服务”或官微右下方“复议申请”提交申请。
2、邮寄申请,邮寄地址:徐汇区建国西路648号(200030) 上海市司法局 行政复议收。
3、当面申请,需通过电话预约联系,联系电话:021-22189700。